安全交易

Secure Transaction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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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謂七天鑑賞期?

  

依消保法第19條特種買賣(網購與訪問)規定:

  

1.消費者收到商品,七日內無條件退貨,不需負擔任何價金,亦即網購、電視購物、電話行銷、路邊訪問推銷、賣場問卷調查推銷皆適用此條法。

 

2.七日內免付費的退貨商品,必須「回復原狀」,連同「發票」一併退回,若商品「無法回復原狀」時,廠商可向消費者要求損害賠償(民法259條)。逾七日後仍堅持退貨者,商家有權向買家要求支付所需運費。

 

3.若在實體店面購物,不適用此七天鑑賞期的規定,除非有品質瑕疵或業者的責任,屆時可將商品帶回原購買處,並出示購買「發票」,辦理更換。

 

 

七天鑑賞期(猶豫期)≠試用期

 

很多消費者誤以為「猶豫期」就是「試用期」,這是很大的錯誤認知!例如購買一台果汁調理機,在使用後七日內打包退訂,廠商是可依法拒絕或請求賠償的。而廠商向消費者要求回復原狀請求權的範圍受民法259條的限制,也就是說, 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、民法259條,保護消費者、廠商,也限制其請求的範圍。

 

 

「回復原狀」的要點?

 

1.封膜、包裝:外觀封膜拆解、外盒破損變形,視為不可回復原狀,故用貨運退貨時,切勿直接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,廠商可不接受退貨與退款,若消費者堅持退貨,廠商可依法拒絕或視損毀程度而折扣退款金額。

 

2.使用過的商品:果汁機經使用後所造成的刀具磨損、物件染色等使用跡象,視為不可回復原狀,廠商可不接受退貨與退款,若消費者堅持退貨,廠商可依法拒絕或視損毀程度而折扣退款金額,因為鑑賞期(猶豫期)≠試用期。

 

3.錯誤的商品:由消費者或廠商等因素,造成商品款示錯誤或數量有異的狀況,消費者有權退換貨,但需負擔商品「回復原狀」的責任。

 

4.配件耗材:商品主體外之附屬物件,不可單獨向廠商要求退貨與退款,若退回的商品物件有所缺少,消費者仍堅持退貨,廠商可依法拒絕或視損毀程度而折扣退款金額。

 

5.特殊特性:預購品或網頁、文宣有特別說明者,廠商有權不接受退訂、退貨與退款。